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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君子引进和维修点发布时间:2013-08-21

    学名:使君子籼稻 属:使君子,君子是 产地分布:中国南方,西南等地。印度,缅甸,菲律宾也有分布。 的维修点:落叶藤状灌木。高2米至8米;相反,薄,纸质,长圆形至椭圆形,穗状花序,下垂,花瓣白色,粉红色,明亮;橄榄状的果实,种子供药用,驱蛔虫药。喜温暖,湿润,充满阳光,疏松,排水良好,腐殖质的土壤。适合围墙,攀爬脚手架,或丛栽斜坡,观看奖金;寒冷地区温室观赏。 传播:母猪。 光:光,稍耐阴(半阴)。 水:在潮湿的土壤。 温度:微寒,-5?0℃低温的能力。 湿度中等,50%?60%。 [详情]

  • 桃金娘的栽培技术及其应用发布时间:2009-06-15

    学名为Rhodomyrtus tomentosa (Ait.)Hassk.。【科属】桃金娘科桃金娘属常绿小灌木。【分布】原产亚洲南部。我国广东,广西,福建,台湾等省,自治区的低丘,荒山随处可见。【习性】喜阳光充足,温暖,湿润的环境及酸性土壤。通常零星或成片分布于地山坡地疏林中。能耐干旱,瘠薄及强酸性土壤。为热带喜光性树种。耐寒力较差,霜冻严重地区不能生活。能抗炎热,不耐隐蔽,深山密林及海拔600米以上,气候凉爽的山地,亦很少见。萌芽力极强,是地丘荒山的优良绿化树种。【繁殖】用播种繁殖。种子秋季采收后即应播种。由于种子有短暂休眠,一般不宜随采随播。播前种子需做催芽处理。用湿润细沙或吸水纸层积催芽均可,种子开始萌动时散播。出苗后次年春季移植。2--3年生苗可定植。【栽培】华南地区可在早春移植野生苗。定植需施足基肥,以后每月追肥一次。盆栽时,秋后应控制水分,以盆土表面见干时浇水为宜。北方盆栽越冬温度为5摄氏度。平时要防治金龟子及蚜虫。【应用】桃金娘适于在水滨,森林公园的稀疏地,草坪四周,路旁等处成丛种植,使夏日的郊游者,既赏风光,亦饱口福。在市区的公园,庭院,亦可点缀种植,使传统的万紫千红中,杂以山花野果,别具情趣。 [详情]

  • 旅人蕉----沙漠饮水站发布时间:2011-09-15

    地处热带的非洲沙漠,非常干燥,可是也有天然的饮水站,这个饮水站不是清泉,而是一种植物,叫做旅人蕉。旅人蕉的水藏在什么地方呢?它的水分贮藏在粗大叶柄基部,旅行者口渴时,只要在它的叶柄上划个小口,就好像柠开了水龙头,新鲜而清凉的水顿时便可流出,这时旅行者就可开怀畅饮。这个“水龙头”不用你去关闭,它会自动“拧上”,一天之后,被划破的小口就可愈合,过一天它又为旅行者提供饮水了。旅人蕉“身材魁梧”,高达20米左右,粗约50厘米,叶子既粗壮又长大,一般可达3~4米。这种叶子长得出奇,它们全部集中在粗壮茎干的顶端,竖向排列成二列,铺成一个平面,好像拔地而起的一把巨型折扇,又如孔雀开屏之势,远远看去十分美观。旅人蕉虽然高大,但它不是树木,而是一种大型的草本植物。旅人蕉的老家在非洲的马达加斯加岛上。马达加斯加人民将旅人蕉誉为自己的国“树”。现在,我国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植物园里也有这种别致的观赏植物。 [详情]

  • 苗木施肥需要注意的事项发布时间:2011-09-24

    一、看肥料种类苗木追肥一般采用速效肥,如草木灰、硫酸铵、尿素、氯化铵、氯化钾等,这些化肥必须完全粉碎,不宜成块施用。也可追施有机肥料,如人畜粪水、堆肥等,但要充分发酵、腐熟,切忌用生粪,且浓度宜稀。氮肥在土壤中移动性较强,可浅施渗透到根系分布层内,被苗木吸收;钾肥移动性差,磷肥移动性更差,宜深施至根系分布密集处。   二、看天气施肥根据天气状况决定施肥次数和施肥量。温度低,苗木吸收量少,温度高,根系生长旺盛,吸肥量多。较好选择天气晴朗,土壤干燥时施肥。阴雨天由于树根吸收水分慢,不但养分不易吸收,肥分也易被雨水冲失,造成浪费。在天旱时较好采用湿施法,即把肥料对水成液肥,均匀施于苗圃地上;雨量适中可采用干施法,即把肥料沟施,沟施深度应在根系的分布层,以利苗木对肥料的吸收。   三、看地施肥注意不同土质所含营养元素的种类和数量不同而施用不同类型的肥料。如在石灰性土壤或强酸性苗圃土壤上,易发生缺磷情况,要注意增施磷肥,特别是加大磷肥量。一般土壤以氮肥为主,如果氮素充分的土壤,就应加大使用磷钾肥的比例。土壤质地不同,营养条件和保肥能力也有差别,因而施肥方法也不同。土壤保肥能力好,追肥每次用量可多些,次数可少一些;土壤保肥力差的沙壤苗圃,追肥次数宜多而每次用量宜少。   四、看苗施用苗木生长一般分为出苗期、幼苗期、速生期和硬化期四个阶段。出苗期苗木不能自行制造养分,其营养主要靠种子内贮存的养分;幼苗期是指幼苗地上部分出现真叶、地下部生出侧根,到幼苗生长量大幅上升为止,这时对氮和磷比较敏感;速生期是苗木地上部和地下部同时生长,对养料需求量大,应增加氮肥用量及次数,并按比例施用磷钾肥。在生长后期为促进苗木硬化,提高抗性,应适时停施氮肥,到了硬化期要防止徒长,停止施用肥料,以提高苗木抗性。一般一年生播种苗在生长初期需氮、磷肥较多,以促进幼根生长发育,在速生期需大量的氮磷钾及其他元素,在生长后期以钾为主,磷为辅,促进幼茎木质化。对已成苗的大规格苗木,根系强大、分布较远、施肥宜深,范围宜大,如油松、银杏、合欢" class="blacklink_line">合欢、臭椿等,根系浅的大苗木施肥宜浅,范围宜小,如法桐、紫穗槐及花灌木等。 (记者 佚名) [详情]

  • 嫁接苗木真伪分辨发布时间:2011-09-28

    较近有些农民朋友反映,栽培多年的板栗嫁接苗有的结果迟,有的结出的果实还是籽粒很小的茅板栗;有的银杏嫁接苗栽了近10年也不见开花等等。了解假嫁接苗木的造假手段,以及如何识别真假嫁接苗很重要。   造假手段砧木是果树嫁接的基础,决定着苗木的根系。以桃树为例,理想的砧木应是山桃,其次是毛桃。有的苗木户就近选用家桃,虽已成苗,但因是近亲结合,苗木质量差,几年后便现出原形。  名贵果木的接穗都是从科研单位引进,一般价格比较贵。有的育苗户用名称、外形、成熟期相似的杂品种代替。  有的苗木户虽采用优良母树接穗嫁接,但接芽没有成活,于是在嫁接点附近选一萌芽培育成苗。有的把实生苗先平地剪伐,促使剪口下的潜伏芽萌发的枝条向外延伸生长,或者在实生苗的某一部分深切一刀,使其愈合后形成伤痕,以假乱真,欺骗购买者。  识别方法不管哪种嫁接苗木,一定有嫁接口,如果没有,肯定是实生苗。  银杏嫁接苗从其接茬上端抽生出来的枝条,一般都是斜向生长,且枝条生长健壮充实,向树的四周延伸。从嫁接苗上采集的接穗,其抽生出来的枝条叶片厚实,呈深褐色,裂缺少而浅。  板栗嫁接苗冬季叶片落光,仅留光杆。一年生板栗嫁接苗不分枝,苗体斜生,有明显的嫁接口,苗木呈灰白色,顶芽饱满粗壮,呈圆形,苗干一般比实生苗粗壮。  杨梅嫁接苗叶片的叶缘无缺刻,这是区别嫁接苗与实生苗的重要特征。嫁接苗叶色浓绿,节间短,苗体略斜生,分枝少,顶端优势不明显,顶部新梢干呈绿色。实生苗顶部新梢干呈淡红黄色。  桃嫁接苗分枝少而粗,叶片宽而钝,叶片呈墨绿色,叶缘锯齿大而稀,冬季落叶后,可见顶部苗干呈红绿色,顶芽大而钝。桃实生苗更多的是划刀实生苗和本砧嫁接口的实生苗。 [详情]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10-07-1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九号)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6日   较好章 总 则   较好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第九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三章 养 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   (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名木、古树的级别,组织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工作的检查。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由负责认定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时间以及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四)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二十一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   (二)移植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   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及时报告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较好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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